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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一死一伤,法院判处缓刑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1 浏览量:0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Fxxxxx号小车从高陂镇XX村往XX路行驶,行至某工业区大道,与廖某无证驾驶的助力车(后载另一廖某)交会时,轿车左翼板与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受伤、后载的廖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并于当晚,被告人到永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最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由于被告人当时已经靠右行驶,被害人时为了超东风车,突然拐出来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所以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虽然被告人现在尚未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但是被告人有积极赔付的意愿,只是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廖某达成一致协议,并已支付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被害人廖某也于2009年9月27日向法院递交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20000元,并向法院预交赔偿款70000元。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交会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廖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意愿。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对其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判决书:永定县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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