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子禄律师
136-0099-3682
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
13508*********316
lzl@lhxs.com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中296号龙岩农商银行13层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学生下课期间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学校应否担责?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浏览量:0
2010年11月16日21点45分左右,上杭县XX中学的廖X萍与廖X琳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由廖X萍(系无证驾驶人)向张XX借来一辆二轮摩托车,载廖X琳开往古田方向,途径某路段碰撞路面上的沙堆后翻车,造成廖X琳抢救无效死亡。因痛失爱女,廖X琳的父母将沙堆的业主XX镇人民政府、XX镇水厂管道网络系统工程配水段的承包人XX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工程负责人、XX公路分局等告上法庭,死者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女儿是古田中学的学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于是也将XX中学告上了法庭。兰子禄律师作为XX中学的代理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兰律师认为本案是由于死者和廖X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并且廖X萍无证驾驶无牌摩托导致,属于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而非发生在校园的学生伤害事故,XX中学在本事故中无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无关联,并且XX中学已经尽到学校的安全教育义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XX中学并无不当行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对XX中学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