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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谁之过?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浏览量:0

   

      原告邱XX,男,1963年生。原告邱XX200924日在被告龙岩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XX牌小轿车,价值127800元。2010105929分,经原告允许,戴XX驾驶原告所有的小轿车在龙岩市龙长高速公路附近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全损的事故。原告认为这是由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新罗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小轿车是由于发动机故障引发的火灾,最终造成的车辆烧损100%。但被告却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认为该小轿车发生事故是由于原告使用不当造成,对原告产生的损失拒不赔偿。原告无奈之下找到了兰子禄律师,兰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在一审中指出“原告于被告处购买的轿车因发动机故障发生自燃,这一结论是新罗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而被告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否认这一认定,被告对该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被告向法院申请委托对事故车辆是否存在缺陷进行鉴定,但被告不缴纳鉴定费用,根据我国民诉法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的权利。”之后,一审法院采纳了兰子禄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及抢修费合计人民币112200元。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过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兰子禄律师成功的为消费者维权,挽回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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