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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成功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8 浏览量:0

                                                               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成功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2005年10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江××的妻子蔡××与邻居邱××的儿子童××因开店餐碗是谁店里的事发生争执。当日13时许,邱××以童××被蔡××打而叫来两个弟弟、弟媳等人到蔡××的快餐店,之后邱××上前与蔡××撕扯在一起,邱××的两个弟弟及弟媳上前摁住蔡××,并用店内的凳子扔被告人江××,被告人江××倒地后见桌子抽屉内有菜刀,遂两手各执一把冲向邱的两个弟弟,后把刀架在邱×芳的右脖子上吓唬他们不要再打其妻子蔡××,在这争寺过程中,邱×芳的左脸部、耳部被割份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江××和其妻子的伤情为轻微伤。之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兰子禄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并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法官认真听取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2006)连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江××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案号:(2006)连刑初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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