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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审查起诉一案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量:0

一、陶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审查起诉一案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辩护人:卢小鑫,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8日11时许,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对新罗区XXXXX采区主井进行检查时,在新罗区XXXXX采区主井风井的洞口发现乳化炸药五包零一筒(计30.3公斤)、电雷管64发(其中黑色无号码的电雷管47发,金色有号码电雷管17发),经查有编号的电雷管有部分自永定区XXX煤矿和新罗区XXX煤矿。长期以来,XXXXX采区的爆破员樊某和安全员文某将从XXX煤矿火工库领取的火工材料交由刘某保管,再由刘某进行分配。该XXX采区主并的老板为刘某X。犯罪嫌疑人陶某为XXXX的包工头(大包)。2017年8月20日,红坊派出所民警找到在XXX煤矿南采区主井务工的男子杨某。经询问调查,杨某指认2017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雷管和炸药系犯罪嫌疑人陶某要求其存放在南采区主井风井洞口边上的房间。经鉴定非法储存的雷管和炸药均具有爆炸性。

 

三、争议焦点

陶某是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四、审查起诉阶段结果

经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其认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陶某不起诉。

 

五、法律评析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规定将爆炸物藏匿于某一地点的行为,其显著特点是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但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陶某具有该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

本案中,虽杨某指认陶某指使其将爆炸物藏匿于南采区风井洞口。通过分析全案证人的询问笔录,可以发现有且仅有杨某一人指认陶某。同时,并无客观证据材料证明陶某实施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不能是孤证。......”以此,辩护律师提出了陶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陶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陶某不起诉。

                        

承办律师:兰子禄、卢小鑫

(代理犯罪嫌疑人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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