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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陈某椿、陈某华与阙某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2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1、原告:卢某、陈某椿、陈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卢小鑫律师

2、被告:阙某

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此据。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万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争议焦点

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有将款项出借给被告的这一行为。此时,被告如何抗辩则极为关键。

若被告抗辩主张其已经偿还借款的,则会发生两个法律效果。第一,被告已经自认该借贷关系已实际发生过,原告确实已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此时,相当于被告帮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原告无需再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将借款出借给被告。第二,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借款偿还给原告,相当于加重了自身的举证责任。

若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被告一般只需向法庭说明为何会在原告为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借条。法院再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承办律师:兰子禄、卢小鑫(代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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