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良律师

徐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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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宴请朋友的新郎

来源:徐明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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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结婚刚过一个星期,吴某便自带了一些上好的酒水在饭店包厢宴请几位要好的朋友。吴某自己并没有喝酒,送走了几位朋友,正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饭店服务员姚某拦住索要开瓶费100元。吴某以事先未告知和不知情为由,拒不答应,由此发生争执。吴某强行把车启动后,姚某等多人便一路拦截吴某的车。途中,姚某还挡在车的左前方。当车接近停车场门口时,姚某被发现已经压在车轮下。送医后抢救无效,姚某不幸身亡。

检察院公诉认为:被告人吴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姚某等人拦截其车辆时,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出现危害他人后果的情况下,不顾他人生命安危仍强行驾驶,致使将正在拦截其车辆的被害人姚某轧伤致死。吴某主观上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吴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的起因是为了100元钱的所谓开瓶费(暂不论其是否合法合理),此前双方并无任何矛盾和心理上的仇视因素,被告人主观上不可能因为这么点钱产生伤害对方的故意,可见,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不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其次,被告人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认为自己慢速行驶,被害人就会躲开,对于客观认识过于自信,在被害人脱离视线后,过于自信地认为被害人已安全躲开,因而继续行驶,致被害人被轧身亡。可见,被告人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故意犯罪不成立,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辩护律师采用了从主观上反驳、从客观上证明的逻辑刑辩方法。

1、首先,从主观上反驳论点,用的是归谬反驳:

大前提:如果是故意伤害他人,那么是为了100元钱,

小前提:为了100元钱故意伤害他人是荒谬的、不现实的;

结论:所以,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其次,从采取慢行措施说明客观上被告人不是故意的,而是过失:

大前提:如果自己是开车慢行,则被害人应会躲开(被告人自信),

小前提:自己是开车慢行,被害人却并未躲开(结果),

结论:所以,被告人的自信是过失。

这里的大前提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小前提是大前提假言命题的肯定性前件与否定性后件构成的联言命题。而两个前提之间是矛盾关系,必有一真一假。根据案情表明:小前提是真的;大前提则为假即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反驳、证明的正反两面,遵循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论题、论据多个角度,展开全面辩护,这就是“驳证并用艺术”在刑事辩护中的逻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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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明良
  • 执业律所: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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