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负责人成功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本案相关联的是一家专注于汽车抵押借贷服务的互联网金融P2P网贷服务平台,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其所在绍兴地区分公司全体员工于3月绍兴地区“扫黑除恶”专项集群行动中因涉嫌“套路贷”被刑事拘留,引起总部极大震动。本人担任分公司经理孟某某的辩护人,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意见被采纳,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内容予以了删减。
不批准逮捕申请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受孟某某家属的委托,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会见了解情况后,申请人认为根据孟某某有关事实,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孟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招聘的储备店长。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是一家经正规工商登记注册专营车贷业务的公司,与目前众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罪的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相关借贷业务的非法企业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就案件整体性质而言。。。。。
就孟某某本人而言。。。。。
辩护人认为,某公司的借贷行为合法合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对车辆进行抵押借贷是当事人对自身权益进行处分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纠纷理应由民事法律进行约束。因此,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应当以刑事立案并予以追究。
孟某某作为分公司员工,所从事的是日常经营性事务行为。。。。。。其所从事的工作与本案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实质性关联,不应当予以刑事追究。
二、孟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孟某某家属愿意提供担保,其本人也没有存在可能逃避法律处罚的特殊情况。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4条、第95条。。。。。。等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准许!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海滨律师
二0一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