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经过
【陈律师简评】本案难点在于已有同案共犯判处寻衅滋事实刑的生效判例,对于作为始作俑者、事件发生根源者的彭某某而言殊为不利,作为辩护律师只能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尽力而为,尽最大所能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罚当其罪。刑事律师在阐明事理之后,于合法合规范围内,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必须充分重视,毕竟办理的案件关乎的是他人的生命、自由,容不得辩护律师随心所欲,这是我一贯秉持的原则。
关于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经过
彭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于今日上午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4号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结束,将择期宣判。
本案起因源于被害人杨某某多年拖欠彭某某债务,陆续偿还后尚余2万元,经多次催讨一直未还。事发当日彭某某经短信催讨、电话联系,杨某某表示不肯再偿还,两人相约见面,期间彭某某的几个朋友恰巧路过,遂留下准备帮助彭某某催讨。杨某某到后,双方发生口角并进而引发打斗,最终致杨某某轻伤。此前同案共犯向某某已归案并判决,彭某某等三人被网上通缉。
彭某某于今年年后2月18日和我联系,咨询相关事宜,我规劝其自首,遂于2月20日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委托我担任辩护律师。
接案后,我即向承办公安申请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认为彭某某在其中所起作用较大,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尤其在近期扫黑除恶的严峻时刻,寻衅滋事罪本身又属于扫黑除恶范围内罪名之一,坚持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报逮捕。
于是,在这关键时刻,我提出了不批准逮捕申请,提交了一份书面律师意见,详细阐述了本案事件始末,论述了彭某某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地位,本案罪名定性是否妥当等问题,经承办检察官仔细斟酌,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彭某某于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彭某某一心只想获得缓刑,因此没有接受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罪认罚的建议,而缓刑对彭某某而言最大难点在于已有同案共犯向某某被判处寻衅滋事实刑的生效判例,对于作为始作俑者、事件发生根源者的彭某某而言实为不利。
因此,本案我原先考虑给彭某某做变更罪名的辩护,并据此争取从轻处罚,法律依据在于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因此,拟定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但计划总是赶不上变化,变化往往突如其来。彭某某因有劣迹,在第一次庭审后被收押,会见时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不再寻求变更罪名的辩护,只希望能够尽快结案。事实上,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接受认罪认罚的建议,最终量刑可能会更轻一些,但决定都是自己做的,我能做的就是阐明法理,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决定权在自己。
彭某某的思想变化事实上也是基于无奈,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鉴于此,今日庭审我尽最大可能厘清事件发生始末,辨析双方各自过错,为彭某某争取从轻,努力契合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刑法基本原则。
静等结果,期待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