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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首例IQOS电子烟非法经营案陈某被宣告缓刑

来源:陈海滨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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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简评】本案系浙江省第二起、绍兴市首例出售IQOS“电子烟”被指控非法经营案。对案件本身的定性与量刑,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尤其对时间节点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我想说的是,良好的辩护策略是取得好结果的基础和关键。




今日(2019年7月18日),陈某等14人贩卖电子烟涉嫌非法经营案在越城区人民法院第24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陈某被判缓刑。


绍兴警方对陈某夫妻的调查,源于2017年11月28日绍兴市烟草专卖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某网店买到“烟弹”,口感不适,怀疑为假烟。烟草部门初步调查后发现,卷烟为真品,但卖家的销售行为涉嫌犯罪,遂商情公安机关介入查证。通过查证,专案组发现经营网店的陈某夫妻从上海、广东等地进货,其他嫌疑人分布在浙江、天津等20多个省市。2018年3月13日,专案组组织50余名警力和稽查队员分赴上海、天津、广东、河南、山西及浙江温州、义乌等地,开展集中抓捕收网行动,抓捕首战就是浙江义乌的陈某夫妻。


2018年3月17日,陈某父亲专程赶到绍兴,委托本人担任辩护人。因本案系陈某夫妻售卖IQOS电子烟“烟弹”被疑售假而引发,且陈某夫妻售卖金额已达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程度,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则上不符合取保候审和缓刑的条件。面对家属的殷殷期待,我只能竭尽全力。


从3月被刑拘,到4月被逮捕,一次次努力争取,一次次无功而返。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至逮捕前的这段时间,是取保候审的“黄金救援期”,一旦逮捕,再想取保候审难度几何倍增长。鉴于陈某夫妻在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直至侦查终结,也没有同意本人提出的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请求,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成了唯一的出路。


经过阅卷,仔细分析陈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事件中的作用、地位、参与度等各项因素,我出具了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报告,详细阐述了本案情况及相关理由,终在10月25日将陈某由逮捕羁押状态变更为取保候审。


时至今日,陈某已经离开羁押的看守所,活蹦乱跳了9个月。看守所里陈某父亲迎接陈某的那一天,我在场,为幸福团圆欣慰的同时,我深知短暂的自由固然好,但这才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要想最终获得一个好的结果,尚需更多的努力。很多当事人及家属有个误区,以为取保候审了,就没事了,或者将来法院就会判缓刑,其实并不是。正如今天宣判完,又有几个取保候审的当场被收监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只要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宣判当日都会收监。取保候审和缓刑之间不能划等号。那么接下来,如何让陈某符合缓刑的条件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很多提起公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不区分主从犯,夫妻之间区分主从犯的更为罕见。相反,因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夫妻共同犯罪案件不宜区分主从犯的案例,更易让人对此形成思维惯式,并因此根深蒂固的影响对个案的判断。本案就面临了同样的问题。


天道酬勤,事在人为。经多次联系沟通,据理力争,先后出具《关于本案定性和量刑问题的律师意见》、《关于夫妻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问题的律师意见》等专业律师意见6份,我最终说服承办检察官将陈某定为从犯,为接下来的法院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并于今日成功获得缓刑。


从犯的认定是陈某能够被判处缓刑的关键。陈某夫妻被指控的共同犯罪金额达到了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追诉标准,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妻子在被侦查时怀孕,现尚在哺乳期,也都未能被判缓刑,最终获刑五年。可想而知,如果没有从犯这一情节,陈某的后果一目了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同案犯陶某和王某某也系夫妻,辩护人也当庭提了从犯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最终认定两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作用相当,故陶某辩护人就陶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如果我没有努力争取,如果我也在庭审时提一下从犯,后果会如何?可见庭前沟通的重要性,庭审突击提出意见的效果可见一斑。


此时此刻,站在现在的位置回首,从一次次碰壁,到柳暗花明,到急转直下,到峰回路转,个中艰辛,若非亲身经历,实难体会其中滋味,乃至竟百感交集。陈某父亲找到我时眼中的那份期盼,遇事时的那种坚定与信任,记忆犹新。假如没有那份执着,假如稍微有那么一丝懈怠,假如在屡次碰壁后裹步不前,假如人生没有假如。当事人、家属和律师之间也是命运共同体,因为感同身受,基于那一份信任。


因个案的特殊性,虽然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认真负责、锲而不舍的工作态度,良好的沟通能力,加上家属的一份信任,并不必然会成就一个满意的结果,但要想有一个好结果,上述条件却是必不可少的。


初心易得,始终难守。我将继续本着敬业的态度,办好手头每一个案件,尽自己所能,不辜负每一份期望,奋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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