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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依法为失地农民维权

来源:李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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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依法为失地农民维权


向领导紧急求救:失去全部承包地,得不到分文补偿款
 
 
尊敬的领导:
本人梁XX,男,汉族,1949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住吉安市XXX县XX乡XX村XX自然村17号,电话:XXXX。近期有关部门征用了XX自然村的部分土地,我家的承包土地被征用,XX自然村在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按照分配方案,我家应得到约65000元补偿款,XX自然村却以部分村民不同意为由拒绝分配给我家任何补偿款,也不给我家安置或重新分配土地,导致我家既没有土地,又没有得到分文补偿,从此没有了生活来源。特向市领导求救!
请求:
指令村委会、乡政府、XX县政府依法监督、指导征地款的分配,要求XX县XX乡XX村委会XX自然村立即支付我征地分配款65000元;
事实与理由:
我系XX县XX乡XX村委会XX自然村的村民,全家在本村居住生活,户口也在本村,且是本村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户主,有农村承包合同,农村承包证,家庭承包土地4.6亩,承包期为30年。我家每年积极完成国家规定的一切义务。且我家庭成员的农村医疗合作等证件、手续,都是列在XX自然村名下,XX自然村也每次通知我参加各项村民会议、村民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该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可是,近期有关部门征用了XX自然村的部分土地,我家的土地被征用,XX自然村在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按照分配方案,我家应得到约65000元补偿款,XX自然村却以部分村民不同意为由拒绝分配给我家任何补偿款,也不给我家安置或重新分配土地,导致我家既没有土地,又没有得到分文补偿,从此没有了生活来源。
XX自然村分配集体收益的方案,必须合法、公平,其不予分配给我集体收益的做法,属于不合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村委会、乡政府、区政府依法应该监督、指导征地款的分配,而不能推脱不管。
我认为,我系XX自然村的农村承包户户主,我家庭成员均系三组的村民,依法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XX自然村不同意分配征地款给我家庭是违法的,侵犯了我的权利。由于该款即将分发给各户,为此,我写信向市长紧急求救,让我在失去土地以后,能够和其他村民一样得到应有的补偿金。
  求救人:梁XX 电话:XXXXXX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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