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垂军律师

王垂军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行政诉讼—一起告劳动保障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争议纠纷

来源:王垂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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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律师代理并胜诉的一起关于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例是近二年来行政诉讼中比较典型和突出的行政争议纠纷案件,作为负有积极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政机关来讲,懈怠、推卸、拒绝履行依法应尽的法定职责都将有可能构成违法不作为。在长达四个多月的办案经历里,通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 承受住压力,据理力争最终使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请,判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在2004年1月份郑某被杭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聘用为保洁员,但未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缴纳社会基本保险。在2004年3月物业公司在未做任何解释下通知郑某到另一某家政公司领取工资。同年6月物业公司安排郑某从事保洁工作中,由于物业公司未提供劳动防护工具,受该有毒有害清洗液的侵蚀出现了掉发、伤手等职业伤害症状, 4月12日郑某向物业公司请假去诊治,遭到拒绝并被当场解雇。为此,郑某维护自身权益就物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职业伤害、养老等“三金”保险等九项问题三次投诉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支队以“谁发工资,关系属谁”的借口未作受理,要求郑某向某家政公司所在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处理,后经郑某投诉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主持下由物业公司代表与郑某达成口头协议,当场补偿养老金及部分的工资。但在另“二金”和未补发加班工资等其他问题上未达成协议,因物业公司为市属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无权作出处理,郑某只好再次投诉到市支队,市支队经调查最终以物业公司和家政公司都不承认其为公司员工,以所谓“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劳动关系的确认不属于其职责范畴拒绝履行实施劳动保障措施的职责。郑某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郑某无奈之下为此求助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后经市援助中心指定,由本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委派本律师作为郑某的代理人。经过认真的研究及充分的准备,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理由(简要)

1、认为原告诉请行政不作为缺乏基本事实。认为自身已通过立案、向用人

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进行相应的执法调查行为等积极的作为方式履行了法定的监察义务,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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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垂军
  • 执业律所: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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