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诉讼中,原告诉讼请求要获得法律支持,通常需要提供直接的证据证实。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为图省事,双方通常对某些重要事项仅以口头形式约定,缺乏书面记载,因而,一旦一方不诚信履行,往往存在维权困难,作为执业律师,应该在法律框架下,善于运用证据规则,收集、提供好相关间接证据,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待证事实,本律师曾办理的一起保险费追偿案,就运用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达到当事人的请求完全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目的。

案情简介:吴某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与车辆修理厂老板江某认识,自2008年起,江某介绍其客户到吴某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保险费由江某代收后转给吴某,双方之间无书面委托代理合同。2012年,江某共代收了数万元保险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给吴某,并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后来干脆连吴某电话也不接,由于双方未有保险费委托代收合同,保单又直接写客户名字,而客户又不愿意作证,吴某陷入追偿为难境地 ,无乃之下,多方打听,找到本律师,希望能够帮助其诉讼维护权益。

听完吴某的陈述,弄清事情来龙去脉后,我认该保险费用还是可以依法追偿的。江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身份可以收集到证据证实,江某的身份也可以证实,该数万元保险费用可以通过银行转帐、信用卡刷卡条、结婚证等证实系吴某的钱交付给保险公司的,并且每一笔的金额能够对应上,吴某、江某的短信内容、QQ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江某代吴某收保险费未交付给吴某,尚欠吴某数万元保险费的事实。因此,尽管无书面委托合同,无江某欠某某保险费的欠条等直接证据,但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直接指向代收保险费未交付的客观真相,证实江某尚欠吴某数万元保险费未支付的事实。

    该案通过本律师代理,法院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江某支付吴某垫付的保险费数万元,吴某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有效维护。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