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亲属交通事故死亡,就赔偿事宜李某与肇事者王某、车主何某协商数月无果,无奈之下,李某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李某提供材料显示,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肇事时该车辆已强制报废,死者生前在城镇务工达1年以上,存在生前需要其抚养的直系亲属。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准备好诉讼材料,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者王某、车主何某共同赔偿原告李某等人合理损失,该案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在开庭前提供证据。

在开庭前,二被告既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开庭当天,二被告及其两位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代理律师提出何某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并当庭提供了一份王某与何某的车辆转让协议,以证实该车辆在报废之前已合法转让给王某,车主何某对于事故发生无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对此完全认可,同意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王某根本无经济能力,而车主何某具有赔偿能力,一旦法院认定该转让协议有效,作为原告方李某等人的诉讼将失去价值。案情一下似乎变得对李某很不利,李某及家人顿时不知所措,求助眼色齐望向我,期盼我能找出办法化解危机,而被告方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胜利在望,得意神色溢于表。

基于多年的执业经历和对交通事故案件研究,诉讼中对方代理律师提出该类证据我早已司空见惯,完全在我的意料中,而且,凭借开庭前对该案事实的了解,基本可以断定该证据系王某与何某为逃避责任,在事故后伪造的所谓车辆转让协议。

因此,在对被告何某代理律师提交的该车辆转让协议进行质证时,我早已知道如何应付。该协议的纸张比较旧色,与协议中三年前转让的时间似乎符合,书写字的颜色、内容也看不出毛病,看来对方也是早有准备,但该协议纸张存在明显揣搓变皱的痕迹,而一般的协议在书写后通常是会妥善保管的,显然不会进行揣搓,更不会有如此严重的皱迹,显然对方的意图是想以揣搓变皱使纸张变得更旧,以与转让时间更吻合。殊不知,反而弄巧成拙,过分的伪装一下就露出了破绽。

在发表质证意见前,我问了肇事者王某几个最基本的、最关键的问题,果不出我所料,对方竟然有的回答不了,有的回答完全错误,并且在回答时,我仔细观察其表情,发现其有稍许不自然、紧张,完全没有之前的镇定自如,显然,这些细节告诉我该转让协议应该是伪造的。与此同时,我发现对方代理律师在王某回答不了我的问题时闪过一丝不自然的神情,与之前成竹在胸形成强烈反差,也进一步证实了我的判断。

最终,我方强烈要求对该转让协议进行技术鉴定,并正准备交纳鉴定费用时,对方终于主动到法院要求放弃技术鉴定,承认该转让协议系肇事后王某与车主何某补写的,我方的判断和意见得到印证,原告李某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