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为当事人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
来源:何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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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劳*滔
代理人: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4)佛南法立民初字第70号
案情简介:委托人劳*滔与妻子于2006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并育一个六岁多的儿子。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已分居四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一定要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因小孩不满十岁且对方已经结扎无法继续生育,这种情况下对我方争取抚养权极其不利,调解过程中,我方律师抓住对方想要补偿的心理,同意给其适当的补偿,在律师不断努力下,最终成功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
律师点评:离婚案件中,有关小孩抚养权分配的问题,法官考虑的因素很多,本案中小孩很年幼且女方已经不能生育,在这个情况下,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女方,如果一定要争取到抚养权,可以考虑在经济上给对方适当的补偿,最终赢得小孩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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