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颂华律师

朱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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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余生,房子装修款追回判决书

来源:朱颂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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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A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XXXXXXX卡,统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29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BB,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颂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文,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C,男,19XXXXXX日出生,住广东省

中山市XXXXXX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338XXX(X)

原告中山市AA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诉被告CC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558元及利息(利息以54558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3年1月27日签订一份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中山市三乡镇XX花园T型XXX座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被告在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支付第四期工程款后,就停止支付剩余款项,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未付清工程款之前,不得擅自使用此工程,否则按甲方视验收合格处理,并且使用一天罚款1000元。被告于2014年2月起入住,但仍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54558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搪,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被告诉诸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装修合同;2.情况说明;3.委托书;4.装修申请表5.改建申请表;6.装修许可证;7.劳动合同;8.EMS快递单;10.律师函;11.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12.收据;13.邮件往来;14、验收邮件

被告CC未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CC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CC作甲方,AA公司作乙方,签订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中山市三乡镇XX花园T型XX栋X座,合同价款54585元,付款方式:第一期订金50000元,第二期款签订合同当天甲方付乙方总造价40%,第三期工程至安装水电铺砖基本布局框架完毕后二天内甲方付给乙方30%的工程款,第四期木工框架基本完毕后二天内付给乙方的工程款20%,第五期工程竣工后验收完毕3日内付清余款10%;甲方未付清工程款之前,不得擅自使用此工程,否则按甲方验收合格处理,并且使用一天罚款1000元。合同落款处,分别签被告名和原告法定代表人BB

2013年5月18日,CC填写装修申请表,其中装修承建商公司名为中山市DD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颁发装修许可证,装修公司名称:中山市DD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DD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2013年5月,我司承接由AA公司转包的中山市三乡镇XX花园T型XX栋X座装修工程中前期的全屋水电、泥水、地砖工程,并负责工程在物业处的装修申请,但AA公司仍是装修工程的主要施工方,享有和承担其与业主CC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向CC主张装修费

2014年5月30日,AA公司缪小姐(yic02020163。c0m)向邓生T型XXX(XXXct1688.com)发出邮件,内容为:我司工程部已完成所有装修收尾工程,望抽空回三乡对房屋进行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贵单位最后一期余款54558元,若方便请转到公司BB帐户上

2014年6月1日,邓生T型XXX(XXXct1688.com.)回复:我们今天及明早会到中山,看看执漏如何?

2014年9月22日,AA公司三乡分公司向XX花园T型XXX(邓生)(XXXct1688.com)发出邮件,内容为:邓先生,您好!关于贵单位的冷气事宜,因部分设备制冷效果不够理想,导致阁下住家的忧虑,在此表示歉意,我司直跟进和处理此问题,相信现已解决此问题,其一原有冷气整改后有明显好转,温度可下降至24度,其二,

贵方已加装新的冷气制冷。另外我们双方在去年春节前通过电话,约

定已确认春节后等部分需返修的细节完成后,再次付给我司54558元工程余款,按合约条款应支付我司装修工程余款我司在春节期间已交付贵单位之使用,现阶段已是九月底,已入住7个多月了。同时总公司以及领导已是多次督促本单位结算收款一事,贵单位工程量之多,结算款已是成本价,而且工期之长,我司已无利润空间。请您理解我方的实际情况。同日,XX花园T型XXX(邓生)(XXXct1688. com)回复:BB先生,你好,本人之单位冷气并未解决,三楼二楼及本楼房间冷气从未到达24度,在三楼房间,我女儿险些中暑昏倒在长开冷气只能到达28度,这是否冷气呢在阁下经六个多月没有办法解决后,本人只好安装独立冷气去处理。此外另告知主人房厕所底漏水情况,阁下没有派人跟进,情况恶化。本人只好另找承建局施工及解决问题

2015年10月21日,AA公司缪小姐通过(邮箱yic0000@163.com)向XX花园T型XXX(邓生)(邮箱XXXc168.com)发出邮件,内容为:按照合同约定,贵单位所欠装修工程余款54558元,我司已多次发邮件及催款通知书至今未看到有款到,公司要求我再次发信息及给阁下,需找到解决此款项的方法

2017年6月9日,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分别通过邮递向CC发出书面律师函,通过邮箱XXXt1688.com向CC发出电子邮件,要求被告CC三天内结清装修款及利息。无果,现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签订合同后,原告进行了施工,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54558元的请求子以支持。被告没有支付,除应支付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其损失从被告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第五期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验收完毕3日内付清余款10%;双方没有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但从双方邮

件往来推定,被告在2014年3月1日前入住装修的房屋,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未付清工程款之前,不得擅自使用此工程,否则按甲方验收合格处理,故视为双方在2014年3月1日前验收合格,从2014年3月1日起计付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C向原告中山市AA公司支付工程款545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并从2014年3月1日起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被告CC负担,原告中山市AA公司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CC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AA公司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C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良平

                                    人民陪审员    张嘉慧

                                    人民陪审    郑美琪

                                  O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杨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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