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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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陈某医疗事故索赔案

来源:石瑾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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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人索赔案

案情简介2008915日陈某因腹部不适,到贵阳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医生诊断为“左侧卵巢囊肿”,建议在该院进行腹腔镜剥除术,称其该手术创伤小、恢复快,于是陈某于当日在该院办理住院手术,后经住院部医生术前诊断为“左侧卵巢囊肿”、“甲状腺功能减退”。2008919日早上9时许医院为陈某实施腹腔镜手术,采用椎管麻醉,该手术耗时近4小时,医生告知家属患者在术中出现呼吸停止、昏迷现象经抢救一切正常,但必须再继续进行开腹手术否则会出现内出血要求家属签字,又经历了两个多小时的手术后陈某才被推出手术台,但出现全身抽搐症状,后被送进该院外一科脑科重症监护室治疗长达八个月之久仍然一直深度昏迷、完全无意识。陈某家人一直不明白为何会造成这样令人难以置信的后果,家人一天天的呼唤也未能唤醒沉睡了一年多的陈某.后经医学专家组确诊陈某已处于植物人状态。

代理工作我作为陈某的代理于200912月底接受委托,据家属讲述在事故发生至委托律师期间与院方进行过无数次的协商,但双方因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责任划分问题一直分歧较大,院方所给出的赔偿金额无法满足陈某家属的需求。我在了解整个事件经过后首先向当地卫生局提交了相关报告希望卫生局能出面进行干预,且多次与院方代理人约见沟通。我认为医院在对陈某实施腹腔镜手术中所采用的椎管麻醉并非系腹腔镜手术最理想的选择,同时医院在明知陈某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疾病的情况对麻醉用量不能客观对待,除此之外,医院在手术中未能认真仔细观察陈某的生命体征,导致陈某呼吸停止时间过长,又未能及时救助最终造成大脑缺氧,医院的这一严重工作过失在医疗记录中均可证实,为了证实本律师的个人观点进一步向院方提供了一些有据可查的医学分析论证资料,目的是希望院方能积极面对此事件,客观处理好与患方的纠纷。

处理结果】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在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院方主动承认对于患者的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面对患者家属的态度也有极大的转变,本律师向院方提出的索赔金额及索赔方式经过对方律师的斟酌大部分采纳,最后在卫生局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医院承担从2008915日至协议签订之日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1138329.6元,并另向陈某家属支付医疗事故赔偿款55万元,陈某的后续治疗、护理由院方继续负担。历时一年半的医疗纠纷最终划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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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瑾
  • 执业律所: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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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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