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振军律师

邢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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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行政纠纷,刑事案件

张某职务侵占案;结果:缓刑

来源:邢振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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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系单位工会干事,在代为办理职工安康保险的过程中,将部分资金挪用炒股,因股票市场行情下跌被套无法还钱而案发。



本案因挪用的资金是完全走的银行账户,所以事实及证据较为客观。关键是如何认定资金性质。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和诈骗三个罪名明显不当。同时认为本资金的性质是否构成单位资金还有待商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出具了辩护意见,得到检方的认可,故在检方起诉时之保留了一个职务侵占。但提出的取保候审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未被批准。



这一阶段的亮点:在起诉之前打掉两个罪名(职务侵占和诈骗),最终以职务侵占起诉;



主要辩点:本案张某所挪用的资金并不是本单位的资金(未入单位账户),关于代为保管的职工的资金最终能否认定为本单位资金,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从司法理论及有关学术论述上看也见仁见智。辩护人同另一个辩护人统一辩护思路以本案对象不能犯为契机展开辩护,从罪刑法定原则从发,坚持无罪辩护。



同时建议张某家人积极退回了挪用的全部资金及利息。取得单位谅解,加之张某本人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



最终结果:法庭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张某在被羁押8个月后释放回家。



小结:在我国目前特色(司法人员从内心也认可无罪观点,但种种因素不能判无罪。即留有余地的判决和无罪轻判)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也应坚持采取矫枉过正式的辩护,但辩护人一定要与被告分别唱好自己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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