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洪律师

谢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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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字据的借款案判决书

来源:谢国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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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本案的贷款人与借款人是合伙关系,口头借钱,没有留下任何字据。一审被告败诉,没有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224

 

    原告祁洪XX,……(按:身份信息由本律师屏蔽)

    诉讼代理人谢国洪,系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X超,……(按:身份信息由本律师屏蔽)

    原告祁洪XX诉被告莫X超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112 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冰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071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谢国洪及被告莫X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1O月至20063月,原告在被告开办的东莞市长安XX电子厂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购买设备、工具等。2006322日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22000元借款。但是被告先是多次敷衍推搪,之后更一口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22000元借款;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录音笔录中的内容是断章取义的,而且原告在电话中一步一步引诱被告做出回答,另外原告所提交的录音材料中并未明确款项的金额以及所购买的内容,被告亦未明确承认借原告款项。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被告开办的东莞市长安XX电子厂工作。原告称20061-2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购买液压设备、电脑、鞋柜、衣柜、流水线等生产设备和工具,但没有立借据,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的内容显示,原告问“你看,还是拖,一共才是22000块钱\",被告回答“你老婆先搞定所得税后,我把钱还给你”,原告问“对你来讲,两三万块钱不算什么\",被告回答“我没说不给你呀,只要你等一段时间。下个月我备案后把那钱给你\",原告问“事实上是不是给了22000元给你买工具等东西呢”,被告回答“是。”

又查明,对于录音内容,被告确认其真实性,但主张录音反映的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并未听到原告要求归还22000元,被告亦没有明确确认是欠原告钱。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八次录音的资料;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合同、收款收据、工资发完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款22000元,并已提交录音资料作为证据。被告确认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但主张录音反映的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并未听到原告要求归还22000元,被告亦没有明确确认是欠原告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对其主张需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由于被告提交的合同、收款收据、工资发完证等证据,与案涉的借款22000元无关,均未能证明其主张,而根据录音资料的内容显示,对于原告主张22O00元借款,被告承认曾收到原告的22OO0元用于购买工具等,被告亦答应还钱,但要求办妥所得税后才归还,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承认并同意归还原告借款22000元的事实。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莫X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22000元给原告祁洪XX

 本案收取诉讼费89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冰洁

 

00七年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陈耀军

 

(谢国洪律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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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国洪
  • 执业律所: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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