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广新律师

曾广新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桂林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案件

强奸罪名不成立

来源:曾广新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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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无罪 通奸有理 
                                                                办理一件强奸案的经过


                                                              关键词:无罪 回避 通奸 强奸 辩护律师 


      十年前,我办过一个案,令我终生难忘。故事的主人公叫熊*,因涉嫌强奸被羁押在某看守所。他的哥哥大熊骑个破单车来找我,脚穿一双人字泡沫拖鞋,裤角卷起,一高一低,上衣一件洗得发黄的白衬衣,一看就知道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因为凑不够一千元律师费两次跑来找我,并当场向我下跪,因为是通过家父来找我的,所以特别优惠至五百元,大熊高兴得象个孩子似的,拉住我的手直往脸上蹭,搞得我尴尬不已,有点哭笑不得。五百元分由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的纸币和硬币组成,装在一个空的三五香烟盒子里,看着有点心酸。之所以写这篇文章,并不是因为以上原因,而是开庭时的精彩对局以及审判的结果。 
因为本案涉嫌强奸,审理过程可*存在个人隐私,所以法院不公开审理。(以下对话略有节选) 
主审法官:被告人熊*,你叫什么名字? 
熊*:你晓得了,还问我干什么? 
主审法官:被告人熊*你严肃点,老实回答! 
熊*:我喊熊*。 
主审法官:出生年月日? 
熊*:(王顾左右)……我不懂。 
主审法官:你是哪年出生的,你不懂? 
熊*:我晓不得。 
主审法官:你连你好多岁了都不懂啊? 
熊*:这个我懂,我32岁了。 
主审法官:民族? 
熊*:(王顾左右)……我不懂。 
主审法官:你是汉族、回族、苗族、瑶族还是什么族啊? 
熊*:我不懂,我只晓得我们家有毛竹…… 
主审法官:籍贯? 
熊*:习惯?我就是晚上习惯喝两杯酒才犯上这种事的。 
主审法官:问你籍贯? 
熊*:哦!?不是习惯哪我就不懂了。 
主审法官:你是湖南的还是广西的,你不懂啊? 
熊*:我是桂林的!你早讲嘛。 
主审法官:文化程度? 
熊*:…… 
主审法官:你读了几年书? 
熊*:我读了两个月小学。 
主审法官:捕前家庭住址?就是讲你以前住什么地方? 
熊*:我住的那个地方啊?就是住到一条河边上,麻直走,然后遇到芭蕉树后向左拐,走过鱼塘向右拐,再直走,然后……#¥•Z≌%!々ⅷ∮%∝⊿*≈※ 
主审法官:莫讲了…… 
熊*:我带你格(去)嘛,一下讲不清楚的,蛮好找的。 
主审法官:好了,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熊*:?? 
主审法官:你不懂,就问你的律师吧。 
律师:审理本案的法官、陪审员、书记员、检察员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要求他们进行回避。(想想还是没有站在被告人的角度和立场解释清楚“回避”的含义,又重新解释道)也就是说,你觉得审理你的案子的人,他们可*不利于你的案子的审理,你可以叫他们不审理,也就是说可以叫他们离开。 
熊*:哦!这样子啊!你们不用离开了,我离开就是了,你们放我回去吧!我保证以后不再做坏事……#¥•Z≌%!々ⅷ∮%∝⊿*≈※ 
………… 
主审法官:公安机关什么时间对你采取刑事拘留?也就是讲什么时间把你抓起的?(可*主审法官怕刑事拘留这些文绉绉的词难以解释,干脆用通俗点的词来表达了) 
熊*:那天是晚上两点多钟。 
主审法官:是几月几号你还记得没有? 
熊*:我不懂的,记不得了。 
(主审法官连问逮捕的时间也懒得再问了) 
主审法官:刑事拘留、逮捕书上的字是你签的吗? 
熊*:是他们喊我签的。 
………… 
律师:你说你读过两个月的书是真的吗? 
熊*:是真的。 
律师:你会写你的名字吗? 
熊*:会写的。 
律师:起诉书上的字你全认识吗? 
熊*:我认识我的名字,还有“书”、“人”、“大”……一些数字我也认识。 
律师:你*不*念一下起诉书的内容。 
熊*:我没有那么高的文化,我又不是老师,哪念得呐。 
律师:起诉书的内容是通过电脑打出来的,字比较规范整齐,你竟不认识几个,那么在公安机关的笔录里,都是人工手写的,而且比较潦草,你写到“以上笔录经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是真实的吗? 
熊*:那些鬼画符的字我一个都不认得。他们给我看了,我讲我不认得,那些字我也不懂写,是他们写好后,我照样子慢慢描上去的。 
律师:这么说所谓以上笔录根本没有经你看过喽? 
熊*:是的。 
律师:审判长,我认为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应该定为文盲而不应该象起诉书那样定为小学文化。 
………… 
主审法官: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有何异议? 
熊*:意义?卵毛意义?!一点意义都没有,你们还是放我回去吧,我不想呆在牢里面了,好烦点。 
主审法官:问你对刚才公诉人念的起诉书是不是事实? 
熊*:差不多吧。 
       辩护意见归纳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拉推现象,有强脱被害人裤子的行为,并实实在在发生了性交关系,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来看是比较吻合的。对双方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发生性行为的事件应当定位为通奸关系而不是强奸行为。理由有:被害人当时在晚上八、九点钟遭受性侵害时,完全有*力进行反抗,但被害人在案发时没有喊叫,没有向左邻右舍(被害人是房东,周围是众多的承租人)求援,只是象征性地进行了一般的反抗,并没有明确地阻止被告人的进行性行为,而且被告人也没有用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可理解为半推半就发生性行为。事后也没有向警方报案,而是在案发两个多月后(因为被告人主动供述“强奸”行为),警方上门求证时,被害人才向警方陈述“强奸”事实。在证据方面,也没有案发时的相关物证来证实;还有警方的被告人供述笔录“以上笔录经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存在严重的证据瑕疵,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被告人没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他们的性行为应当定性为通奸行为而不是强奸行为。[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由此可见法院的谨慎)全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一审判决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熊*的强奸罪不成立] 
       在看守所里,熊*还问过我,说“象我这种强奸,政府会不会拿我去 *** 毙?”,我的否定回答使他宽慰不少。我还问过他,以前有没有女朋友或以前有过性行为没有?他说这是他的第一次,之前是完全的处男。虽然熊*有点弱智(只是我的个人看法),但精神上没有任何问题,现在不知他过得如何?结婚了吗?生活还好吗?我很掛念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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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广新
  • 执业律所: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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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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