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承揽、分包、雇佣多重法律关系如何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担责?
2013年9月10日,葛某将其厂内装潢承包给倪某,并于当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对工程概况、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工程延误等事宜做了相关约定,并约定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非法转包、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与葛某无关。
合同签订后,倪某在组织施工期间,将水、电安装分包给杨某。由于工期的原因,2014年1月份杨某邀请夏某帮助其一起做该工程的水电活,按惯例日工资150元,夏某如约而往开始做安装电灯活。夏某在第三天安装第一顶吸顶灯时,从脚手架上摔下,身感不适。杨某立即将夏某送医院就诊治疗。夏某花费14000元用于治疗,出院后要求杨某赔偿未果后委托我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倪某辩称,其与原告夏某并不相识,也无任何雇佣关系,对原告受伤情况不清楚。被告杨某辩称,其跟随倪某在葛某厂房处打工做水电安装,原告夏某自行到工地干活,并非受其雇佣。被告葛某辩称,其将室内装潢工程承包给倪某,并约定期间所有安全事故与其无关,由倪某负责,同时约定不得转包他人,其与原告无任何关系。
我方首先举证了被告倪某、杨某均无室内装潢作业资质。其次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被告葛某与被告倪某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应为承揽合同,葛某与倪某间属承揽关系。葛某将自有的厂房装饰业务承包给无资质的倪某,存在选任不当之过。承揽合同中对施工安全问题与葛某无关的约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2、被告倪某明知自己无装饰设计施工资质,仍与葛某签订装饰承揽合同,且签订合同后,将水、电部分安装施工项目给杨某做,属分包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承包人对项目分包人在实施分包项目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倪某对被告杨某在实施安装水、电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杨某明知自己无做水、电作业的资质,还接受倪某所分包的部分水电项目,在接受分包安装项目后,电话邀请夏某工作,日工资按惯例150元计算。杨某与原告的关系应为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人数较多,厘清各自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前提,其次,争议焦点在于对讼争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如何分配。倪某作为承揽人与定做人葛某签订了承揽合同,按照葛某要求完成该厂房的装饰工作,因此依法成立承揽关系。倪某与杨某约定,将其中水电部分安装项目给杨某做,属于分包性质。杨某与夏某约定由夏某完成水电部分项目,日工资150元,即由夏某提供劳务,杨某支付报酬,故成立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