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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接收他人财产,就得在其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量:0

广东省**企业集团(下称清远**总公司)拖欠油站承包人陈**的投资款85320.5元。经其代理律师调查发现广东省**企业集团清远公司(下称清远**公司)1999年2月成立时,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附有广东省**企业集团公司粤石人(1999)7号文件,其中有“根据经营工作需要,清远**总公司部分资产划入清远**公司”的内容,于是就此起诉清远**公司在其接收资产的范围内与清远**总公司对投资款85320.5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清远**公司已经兼并了清远**总公司,于是判决清远**公司偿还陈**投资款85320.5元及其利息,清远**公司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对于清远**公司在其接收资产问题,认为原告陈**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清远**公司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反驳,所以判决撤销原判,判决清远**总公司偿还陈**投资款85320.5元及其利息,并且清远**公司在其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与清远**总公司连带责任。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本人为原告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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