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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工遭飞来横祸成植物人,法院主持正义判雇主赔31万元

作者: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量:0

 
 
李**是湖南新田人,2004年9月18日起受雇于被告开设的“**补胎店”,同年12月11日,李在工作中被突然爆炸的汽车轮胎炸翻在地,被送往清远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81天,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自费39857.53元,其生命得以挽救,但一直呈昏迷状态,意识丧失,不能自主进食,大小便失禁,四肢挛缩,成 “植物人”。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李**的父母欲起诉“**补胎店”,但经律师调查,其并没有注册,于是遂一纸诉状告雇主赖**,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8万多)、终身护理费(326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等近100万元,赖**对于被控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意见,但表示其无力支付。法院依法判决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13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等合计314581.53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见清城区人民法院(2005)城法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本人为李**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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