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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案件诉讼文书可邮寄送达

作者: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量:0

 
2004年下半年,原告黄某经人介绍,与被告谢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8日,被告便独自回台湾省居住至今。
清新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直接向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传票等民事诉讼文书,并成功送达,清新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以(2008)清新法民初字第651号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因免于公告送达争取了判决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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