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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结算 哪能追债

作者: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量:21

 
2006年7月3日,薛**代表清远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广州办事处)与其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对广州办事处的费用上限、亏损负担、上交款项、盈利分成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双方是包干关系,清远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广州办事处6000元的包干费。 
之后10个月内,薛**以广州办事处负责人身份,以广州办事处的名义,以带团、购买办公用品为由,先后四次向清远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支款项,合计达57178元。 
旅行社公司以薛**的上述借款均系其个人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双方未能就10个月的包干费60000元进行结算,故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薛**以广州办事处的名义向清远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支业务款项(借款57178元)不属于个人借款,并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人为薛**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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