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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律师巧辩得减刑

作者: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量:0



2008年2月24日,被告人徐**驾驶粤RS0400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因避让前方车辆而急刹车,致使车辆失控冲出路外,碰撞路边行人,造成两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徐**交通肇事后马上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行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徐**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避险过当,是过失犯罪,属于犯罪较轻的行为,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请求适用缓刑,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最后,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首的辩护建议,以(2008)城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本人为被告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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