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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到期玩失踪,法院缺席判偿还

作者: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2 浏览量:0




案情:20151112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王某借款13万元,并承诺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2%。此后,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另外还对因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导致诉讼的,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李某指定银行账户转入13万元,并由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无法联系。王某遂向咸阳市渭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王某和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王某将13万元交付给李某,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李某违背诚信,未按合同约定向王某归还借款本息,最终导致王某通过诉讼解决争分。因此,李某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对王某因维权所产生的合同费用予以承担。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通过银行将借款足额转账至李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李某出具收条进行了确认。借款到期后,李某推诿不换且下落不明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最终判决李某归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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