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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法注销公司后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来源:范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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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法注销公司后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05月王某某入职成都装饰材料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工资为底薪加提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也没有为王某某缴纳社保费。20116月公司以结构性调整为由,解除了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后,王某某于20117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65000元。仲裁委于20111221日作出裁决,对王某某的仲裁请求予以全部支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向法院起诉。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

后来,王某某无意中查询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股东刘某某于2012529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恶意将公司注销,并进行了清算,但刘某某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却并未通知作为债权人的王某某,导致王某某未能向公司申报债权。

为此,王某某以刘某某违法注销公司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刘某某对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所欠165000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决结果

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委托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代理,范斌律师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并向法庭进行了充分说明和论证。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刘某某作为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注销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前,明知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对王某某负有165000元的债务,未对王某某尽到清算告知义务,且在工商行政登记机关进行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债权债务清结的陈述,并以此注销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导致王某某无法申报债权,也无法获得该债权的清偿,故刘某某未尽到清算组成员义务,应当对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某要求刘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共计165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三、律师代理经过

本案承办律师范斌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后, 经过查询相关信息,发现成都某装饰材料公司停止经营,其应支付给王某某的款项一直没有支付。在形式对王某某非常不利的情况下,范斌律师仍未放弃,通过各种努力查找该公司的财产线索。在发现该公司股东刘某某违法将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股东的刘某某对公司欠王某某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刘某某违法注销公司的证据。最终,法院经审查,对王某某的诉请全部予以支持,股东刘某某也在判决后立即向王某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该案的最终圆满解决,在于范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处理的执着精神和专业素养。在一般人看来没有希望的情况下,仍不放弃,运用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范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范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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