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判处缓刑案例
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判处缓刑案例
作者:范斌律师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3年底,王某某受李某某雇佣在某电玩城工作,2014年10月8日王某某和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18日检察院对王某某及李某某提起公诉,并以两人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设置三十台以上赌博机为由,认定其情节严重,建议法院在3至7年之间量刑处罚。
律师代理案件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王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核实了解案件的相关情节。并且针对检察院认定王某某情节严重的情节进行了重点调查和核实。发现检察院对王某某情节严重的指控不能成立。因为,检察院认为王某某情节严重的理由和依据主要是,2014年1月9日曾经对李某某的电玩城因开设赌博机问题进行了查处,但只对其中一位服务员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及照片,称由于没有查找到电玩城的法定代表人、老板等,所以未对电玩城作出停业整顿及对老板的处罚。律师调查到该情况后,认为检察院的认定缺乏依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 部(2014年3月26日)《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而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在该案发生之前曾对电玩城进行过处罚,但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当时在电玩城上班,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进行过行政拘留或其他处罚。上述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应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的才是情节严重,而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之前受到过行政处罚。
为此,本律师在开庭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多方面进行辩护和论证,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检察院对王某某情节严重的指控不能成立。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对王某某情节严重的指控及建议在三年至七年期间进行量刑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最终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律师建议:
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应注意查找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是否真实,并进行仔细分析和详细核实。如发现问题后,在法庭上应据理力争,这样才会取得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范斌律师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