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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违约方损失预见的认定

来源:范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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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违约方损失预见的认定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范斌律师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20日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四川某机械公司向成都某装备公司定作管板二件,交货期为预付款到后45天。合同签订后,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预付了货款15万元,但交货期限届满后,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仅交付了合格管板1件。对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交付的另一管板,由于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拒绝收货,之后,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一直未再向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交付合格的产品。由于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无法向第三方云南某装备公司交货,并由此向第三方云南某装备公司支付了违约损失28万元。为此,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赔偿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向第三方云南某装备公司支付的违约损失28万元。

    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时,其损失赔偿额的范围是订立合同时违约方能够预见的损失。而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不知道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与第三方云南某装备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故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与第三方云南某装备公司之间的合同及赔偿对于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是不可预见的。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法院认定及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损失28万元。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三个诉讼程序,在一审中法院未支持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其上诉,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

法院裁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然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该法条规定了违约赔偿责任承担的完全赔偿规则和合理预见规则。根据本案事实,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加工图纸是第三方云南某装备公司的原图,图上清楚标明了第三方云南某装备公司的全称。并且,在对加工产品进行验收时,第三方云南某装备公司的技术人员参加了对产品的验收。因此,按照常理和行业惯例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应当知晓其加工的产品与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存在关联性,应当对自己的违约后果有所预见。因此,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应当对若其违约将给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造成连环违约而发生违约赔偿的可能性进行合理预见。成都某装备有限公司称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与第三方云南某装备公司之间的28万元违约赔偿额属于其不能预见的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企业在履行与另一企业的合同过程中,对违约可能给对另一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有一个合理的预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特别是就本合同的履行,可能涉及到合同另一方需要向第三方进行合同履行时,要特别注意。最好能要求另一方提供向第三方履行的相关合同约定及信息。同时,应尽量防止自身违约行为的发生,如果违约已不可避免,也应尽量防止损失的扩大。

建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由律师把好合同起草、审核关,并在合同履行中随时掌控和跟踪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如果最终纠纷产生,企业的损失可能已无法避免,最好的结局也只是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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