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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网架工程处与四川某建设公司、王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范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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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网架工程处与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王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王某某(作为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代表)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由四川某网架工程处按王某某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规范承建某学校图书馆,王某某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之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按协议约定组织施工,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但王某某除支付部份工程款外,对余下75万元工程款拒绝支付。为此,四川某网架工程处准备向法院起诉,并委托本律师代理。

代理经过:

二、诉讼方案设计及调查取证:

1、诉讼方案设计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该案如果向法院起诉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双方在办理该工程结算的时候,并不是王某某与四川某网

架工程处办理的结算手续,而是案外第三人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办理的结算。如果王某某不予追认案外第三人的代理行为,本案诉讼将存在极大的风险。

第二、虽然合同由王某某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签订,但王某某可能没有履行能力,就算胜诉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也很难收回工程款。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代理律师设计了以下诉讼方案:针对第一个问题:尽量收集证据,证明案外第三人系受王某某委托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办理结算手续。针对第二个问题: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该工程承建施工方为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后该公司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王某某。为此,承办律师考虑在向法院起诉时,增加诉讼主体。

2、调查取证:

承办律师在设计好诉讼方案后,经过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第一、收集到四川某网架工程处与王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施工图纸、四川某网架工程处与案外第三人办理的结算单等证据材料。第二、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走访,到发包方等相关部门调查工程施工的情况。第三、调取王某某委托案外第三人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证据。

三、庭审情况及裁决结果:

1、庭审情况:

王某某答辩理由:

第一、王某某庭审中认为合作协议系自己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签订,与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无关。但同时认为自己与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

第二、对案外第三人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办理的结算手续不予认可。

第三、认为工程款已全部付清。

四、法院认定及裁决结果:

1、根据建筑行业法律规定王某某作为个人并无资格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且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是工程项目的实际受益人。因此,王某某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签订的协议应视为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签订,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

2、虽然王某某在庭审中否认委托案外第三人与四川某网架工程处办理结算手续,但王某某却四川某网架工程处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认可。因此,确认案外第三人有权代表王某某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3、法院最终判决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四川某网架工程处工程款75万元。

五、该案评析: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挂靠、违法分包的情况比较普遍,合同的签订及结算等手续均不规范。

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在诉讼前需设计好稳妥的诉讼方案,尽量将有履行能力的被告起诉到诉讼中,避免最终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以最大限度的为委托人争取利益。

另外,针对这类案件证据的缺失,还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补强相关证据,否则起诉后可能会面临败诉的可能。

但最好能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委托律师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进行审查和把关,以避免产生纠纷,或导致更大的损失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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