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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张某某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来源:范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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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人张某某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811月张某某与湖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装饰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约定张某某以劳务承包的方式,为湖南装饰公司安装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厂的建筑物的阳光雨棚,湖南装饰公司支付张某某劳务费。

2009420日张某某在安装阳光雨棚的过程中,不慎从阳光雨棚上摔下受伤,导致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右侧股骨颈骨折。在张某某治疗期间,湖南装饰公司垫付了医疗费。治疗终结后,张某某于2010416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68日作出张某某受伤为工伤的认定结论。

湖南装饰公司不服,以其与张某某之间签订有承包协议,双方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仍然维持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湖南装饰公司又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张某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成都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二、法院裁决理由及判决结果:

根据张某某与湖南装饰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内容及标题来看,双方签订的是工程内部承包合同。

同时,从张某某受伤后,湖南装饰公司为其垫付治疗费用,并出具委托书为张某某申请伤残等级的鉴定的客观事实来看,湖南装饰公司的行为既是对协议的实际履行,也是对张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可。

因此,张某某及所在班组在安装阳光雨棚的过程中,接受的是湖南装饰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湖南装饰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安装工程属于湖南装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份。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张某某为完成湖南装饰公司安排的阳光雨棚任务而不慎摔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害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判决:维持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三、该案评析: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劳务承包工程。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承包需要有相应的资质。但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资质条件的个人承包劳务工程仍然比较普遍。而在个人进行劳务承包过程中又经常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主体又往往会互相推卸责任,导致受害人无法顺利获得赔偿。

本案即是一个典型案例。本案中的张某某既是承包人,又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发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人。张某某最终能被法院认定为工伤主要基于以下因索:第一、张某某虽然与湖南装饰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但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其接受湖南装饰公司的业务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第二、湖南装饰公司明知张某某本人没有资质,仍然违反法律规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张某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张某某的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湖南装饰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四、律师建议:

针对这类案件,虽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受伤后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但为了劳动者在受伤后能尽快且顺利的获得工伤赔偿,建议劳动者在受伤后还是应尽可能多的保留及收集相关证据,这样在受伤后的索赔过程中会更顺利。

另外,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在受伤后的一年内申请。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达到逃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劳动者受伤后,想尽各种办法拖延时间,最后,劳动者的索赔路程将非常艰难,甚至最终难以获得赔偿。因此,劳动者在受伤后,建议尽快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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