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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贷款保险纠纷案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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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履约保险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履约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借款人以购车为由,与原告银行签订了《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借款人又与原告、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该合同为《消费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约定保险人承担的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后被告与借款人签订以车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后借款人连续数月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原告向被告提交索赔申请书,被告收到索赔申请书后,亦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争议要点: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未还款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保证保险是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的不确定性的承保,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投保人即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保险条件是否成就应以借款是否发生为标准,而不是以投保人是否购车及是否提供抵押为标准。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认定为保险事故发生,被告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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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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