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保险纠纷案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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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理赔责任范围认定
被保险车辆在保养后送回的途中发生车祸,不属维修、保养期间,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保险费用。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就上诉人所有的大客车签订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并约定“车辆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等保险责任”。上诉人依约足额交纳保险费。该车辆在保养后由修理厂驾驶员送回的途中发生车祸,致他人受伤,车辆亦同时受损。交警部门不能确认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章责任。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能否以保险事故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进行理赔。
律师解析:
车辆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车辆的驾驶性没有保障且脱离投保人的掌控。因此,从保险车辆进入营业性修理场所开始到维修、保养结束并验收合格提车时止,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车辆是否处于维修保养期间,按照车辆是否维修、保养完毕并交付投保人为准。上诉人被保险车辆实在维修完毕,由修理厂开去洗车过程中出险。被保险车辆在出险时不存在车辆的试驾性没有保障和脱离投保人掌控的问题,即被保险人车辆实际已维修、保养完毕且交付上诉人,不属于维修、保养期间。除非被上诉人能证明上诉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或存在违法行为,否则被上诉人应当赔付上诉人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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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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