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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提示付款纠纷案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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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处理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依约向上诉人供应通信产品,上诉人收货后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载明“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本汇票请于到期日付款”。在汇票到期前,上诉人要求延期付款,被上诉人未在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嗣后,上诉人仍未付款。被上诉人主张票据权利。

咨询:

被上诉人逾期提示付款是否还享有票据权利?

律师解析: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未对说明的时间及形式作出进一步规定。上诉人出具定期付款商业承兑汇票,被上诉人虽然未在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但鉴于被上诉人已对未按时提示付款作出说明,上诉人应就其承兑的汇票承担付款责任,被上诉人还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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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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