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婚姻律师经典案例 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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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裁判规则:
在夫妻一方没有明确同意共同举债的情况下,另一方对外提供的无偿保证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基本案情: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第三被告与第四被告系夫妻。2008年2月3日,第一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借条载明了借款期限,由第三被告提供借款担保,如果第一被告未按期归还,第三被告以涉案房屋作价偿还借款或直接以还款方式抵扣,到期不还,第一、第三被告自愿给付违约金。第一被告在借条人处签字,第三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第一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债务。
争议要点:
四被告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第一被告系借款人,第三被告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一被告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第二被告依法应对以第一被告名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所负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本案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的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因家庭生活所需而产生,保证责任系担保人单方面对债权人承担义务,此种义务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的关联,对家庭利益也无贡献可言,夫妻中的一方就另一方的对外保证责任承担共同义务,并不公平合理。因此,第三被告对外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个人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四被告不应就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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