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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蔡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作者:林旭佣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8 浏览量:0
蔡某某发表的《******》一文,黄某某认为蔡某某侵犯其著作权,于是要求起诉蔡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本律师接手此案后,决定先礼后兵,先行发了律师函,才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节选律师函内容:
律 师 函
致蔡某某阁下: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莆田分所是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黄***先生的授权,向阁下致函如下:
黄某某先生于2007年9月在《莆田*****》杂志(总第143期)发表的《********》和同年12月27日在《*****日报》上发表的《******》二篇文章。阁下曾于2009年3月12日在《****日报》和同年同月23日在《莆田******报》发表的《***********》一文。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黄某某先生致函阁下:
第一、黄某某先生对自己独立创作完成并发表的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黄某某先生依法对该两篇文章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不受非法侵犯。
第二、黄某某先生认为阁下所发表的文章剽窃其上述两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著作权,我方鉴于对阁下的尊重和本着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的这一良好意愿,敬请阁下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到本律师所商谈此事和阐明阁下文章及其素材的合法性,否则,我方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阁下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阁下承担。
专此函告,望阁下慎思并妥善对待。
顺致商祺!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莆田分所
林旭佣律师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发函后,双方末能达到诉前调解!本案最后,原告还是通过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作品;
2、依法判令被告在湄洲日报、莆田侨乡时报和莆田旅游网首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壹万元(100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壹仟伍佰元(1500元);
5、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结果:黄某某与蔡某某双方在法院达成赔偿协议,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