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振亮律师

韦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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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综合

故意杀人经辩护只判7年有期徒刑

来源:韦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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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邢某,女,198368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夏邑县,住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8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 韦振亮律师,上海市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起诉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1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月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宋亭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韦振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邢某因与公婆不睦,为图报复,于2007810日晚9时序,在上海市嘉定区家中其居住的二楼房间内,趁其儿子凌小某熟睡时,用手捂住凌的口、鼻部,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凌小某系生前被人压迫鼻部、口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现场勘查笔录》、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尸体检验报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工作情况》、多位证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邢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邢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某和其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邢某系自首,且是初犯,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邢某因家庭矛盾和公婆关系不睦,于2007810日晚,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其居住的房间内,趁其儿子凌小某熟睡之时,用手捂捏凌的鼻部、口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邢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邢某到案后主动供述,2007810日晚7时左右,丈夫凌某上班后,邢某带儿子凌小某回自己房间,陪儿子玩了
一会后,喂他喝了一瓶奶粉。邢某在一边看电视。后发现儿子睡着了,给他盖一条毛巾毯。邢某看电视时想到公婆对自己不好,公公把钱看得很重,家里事情管得很多,还说儿子是他用钱买的。邢某与丈夫都还年轻,儿子是累赘,就想把儿子掐死算了,让公公没面子,让村里人知道因为他心疼钱才会搞得孙子也没了。邢某用右手大拇指和食指捏儿子的鼻孔,同时将右手掌按在他嘴上。儿子被捏了以后,开始哭闹,邢某见状后松开手,一会儿,儿子睡着了。邢某用右手又捂住他的嘴。这次儿子没再有反应。过一会儿,邢某看儿子不动了,才松开手。其当时后悔了,心里想儿子不会就那么死的,所以仍帮儿子将被子盖好,当他还活着。邢某在旁边看电视,后睡着了。次日凌晨3时左右,邢某醒来后摸儿子的额头,发觉冰凉,就给丈夫凌某发短信让他回家一趟,凌某回来后打“120”,还叫伯伯凌宇(化名)来。邢某心理明白儿子是被自己掐死的,但不敢和丈夫说实话。凌宇来后拨打了“110”报警。邢某和公婆的矛盾产生于有了儿子以后,邢某平时和丈夫关系还可以。事发时,儿子身穿米黄色童装,下着短裤。事发后,邢某曾给一个网友赵旭(化名)发短信,告诉他:“我惨了,宝宝被我误害了。”



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分局《工作情况》正式,2007811521分许,封浜派出所接“110”报警称:江桥镇星有小孩非正常死亡。公安人员赶至现场,经了解,死者凌小某,其母邢某称于当日凌晨3时许发现凌小某死亡。10时许,在该所统治凌小某的家属询问情况时,邢某称是她在81022时许在凌小某熟睡的情况下捏凌小某的鼻子致其窒息死亡。



2、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正是,现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某地,为一幢坐北朝南,两上两下接小屋的农宅。该农宅二楼楼面东侧南、北各有一房间,西侧南面是房间,北侧是一厅,厅的西北角有一卫生间。东南房间内靠东南墙居中摆放一张床,床南侧中部躺一婴儿,头东脚西,呈仰卧状,婴儿盖有一绿底红花的小被子,内包裹一淡蓝色被子,婴儿上身穿一白色小背心,五裤子、袜子。婴儿两侧鼻翼有轻微出血。婴儿北侧床上有两只枕头,
东侧有一婴儿浴巾。现场其余房间未见异样。



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照片证实,死者凌小某两侧鼻翼均见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上唇右侧粘膜轻微破损,口唇粘膜及十指甲床明显紫绀,心、肺外膜下均见大量出血斑点,心血呈暗红色流动状,据此分析系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根据凌小某鼻部及口唇损伤的部位、形态特征、严重程度及死者年龄、体制状况分析,符合生前被他人压迫鼻部、口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3、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2007810日晚740分许,凌某出门上班,当时邢某带儿子凌小某在玩耍。次日凌晨3时许,凌某街道邢某的短信称“宝宝怎么了,我好害怕,现在能回来一次吗。”凌某即赶回家,到自己房间时,看到邢某一人坐在床上,凌小某仰面躺在她右侧,穿一件浅黄色短袖汗衫,未穿裤子,身上盖一条蓝色毛巾毯,身下垫一条旧的小被子。凌某摸儿子身体,已经变冷变硬,嘴巴张开,没有呼吸。床上还有一条粉红色小毯子。凌某即打“120”,并通知大伯凌宇。凌某问过邢某是怎么回事,邢某答不知道,一觉醒来发现孩子不动了。邢某精神状况正常,对小孩比较疼爱。凌某与邢某结婚后,邢某常与凌某的父母有矛盾。2007年春节时,邢某抱儿子回老家过年,回来后还和凌某拌嘴,曾讲过要离婚。最近一段时间凌某和邢某关系尚可,没有发生大的吵闹。



4、证人凌宇(凌某的大伯)的证言证实,2007811日凌晨4时左右,凌某跑到凌宇家中叫他过去。凌宇到凌某家中见邢某抱着小孩坐在底楼客堂间的椅子上,小孩用毛毯裹着,旁边站着凌某和朱亦倩(化名,凌小某的祖母)。凌小某闭着眼睛,凌宇用手指放在凌小某的鼻孔处,发现小孩已没有呼吸,瞳孔放大,较低冰凉。事发前一天晚上,凌宇见过小孩。凌宇文邢某小孩是怎么死亡。邢某一句话也没说。凌宇打电话报警。邢某的精神状况很正常,夫妻关系尚可,但与公公凌根(化名)有矛盾。



5、证人凌根(凌小某的祖父)的证言证实,凌小某是儿媳邢某睡在一起的,2007810日晚8时许,母子两进房睡觉,儿子凌某上夜班。次日凌晨350分左右,凌根出门上班时碰到凌某回来,但凌某未说回来做什么。早上5时左右,凌根接到女儿凌星(化名)电话称凌小某不行了。凌根赶回家后发现孙子已死亡。家里人报警。凌小某平时身体较好,这段时间没有生病。案发当晚家里只有凌宇夫妇、邢某和凌小某,没有其他人来过。



6、证人朱亦倩(凌小某的祖母)的证言证实,2007811日凌晨330分许,朱亦倩见在上夜班的凌某突然回家,朱亦倩赶至凌某房间,见凌根在摸孙子的脸,问他怎么回来了。凌某称,邢某打他手机说孩子怎么补说话了。朱亦倩摸孩子的脸发觉已冰凉。凌某拨打“120”,并叫来大伯凌宇。后凌宇和警察都来了。凌小某体质一直很好,无任何先天性的疾病。邢某平时和凌根关系不好,但精神状况很正常。邢某每次吵架的时候,就说要把孩子弄死,让他们没有孙子。



7、证人赵旭(邢某的网友)的证言证实,2007811日上午9时零5分,邢某发消息说:“我惨了,宝宝无意被我害死了,我该怎么办?”当时赵旭以为邢某和他开玩笑,就回了条短信,但一直没反应。后来赵旭上网找她,发现邢某在上网,于是给她留言,让邢某自首。后赵旭打邢某的电话,接听电话的一女说邢某把孩子害死了。



8、证人苏寅(邻居)证言证实,邢某平时经常和公婆吵架。小孩原来由邢某的婆婆在带。20073月吵架后,邢某曾把小孩带回老家。后没有再让小孩跟着婆婆。



9、证人赵祝(邻居)的证言证实,邢某平时和公婆经常吵架。2007年初邢某带着孩子回娘家后,很久不回。同年5月凌某和其母亲去邢某老家将邢某接回来的。他们吵架的原因主要是经济问题,邢某平时对小孩一般。



10、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邢某作案时和目前无精神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因家庭矛盾激化,采用捂捏口鼻的手法致其未满两周岁的儿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邢某系自首,且其自首的供述对固定全案证据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考虑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等具体情况,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可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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