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2月12日,唐某误把50000元打入了孙某的银行账户内。后唐某多次和孙某沟通要求归还钱款,但孙某一直未予理睬。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实体法对不当得利制度构成要件的要求,即构成不当得利事实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这里的利益的范围应当广泛化,不仅包括金钱财产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还应包括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本案中,因唐某的错误操作,孙某的财产得到了增加,即获得了利益。
2、另一方收到了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本案中,唐某因错误操作,损失了金钱50000元。
3、获利一方的获利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本案中,孙某获得唐某的银行转账50000元并未基于借贷关系、买卖关系,仅因唐某错误操作导致转账对象发生错误。
4、获利和受损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获利和受损基于同一事实。本案中,因为唐某的错误转账,孙某的财产增加了50000元,而唐某因此损失了50000。
综上,本案的事实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唐某完全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孙某,要求其归还不当得利款50000元。不过,根据我国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孙某,需分别对上述所列构成不当得利事实的四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