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尚江律师

金尚江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致孕妇终止妊娠,如何索赔?

来源:金尚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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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孕妇终止妊娠,如何索赔?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小溪 
指导律师 金尚江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22日8时30分左右,王**驾驶科鲁兹轿车在行经**交叉口处与张**驾驶的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张**右股远端撕脱骨折,右足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足部受伤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经X光、核磁共振等检查,张雪有呕吐现象,经医院B超检查发现受害者张雪已怀孕五周,鉴于张雪在怀孕期间做X光检查,容易引发胎儿畸形,医生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张雪夫妇遵循医生建议忍痛做了人流,错失了一次为人父母的权利。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王艳承担全部责任,王艳的侵权行为不但造成了张雪身体损伤,而且导致张雪错失一次做母亲的机会,给张雪造成了身心的巨大伤害。2011年8月张雪丈夫杨明找到了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维权部的金尚江律师,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论案:
律师通过对张雪丈夫杨明带来的书面材料,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医院会诊单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其深入交流,了解到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张艳夫妇并不知道已怀孕,在诊疗过程中发现轻微妊娠反应,做完B超检查时才知晓怀孕的情况。
众所周知,X光与核磁共振皆属于骨科诊断中必要医疗仪器检查,怀孕期间做X光检查,容易引发胎儿畸形,医生向张雪夫妇提出终止妊娠医学建议。
本案处理中的关键点是如何主张张雪夫妇迫不得已选择终止妊娠而错失生于机会的损失。
诉前准备:
2011年8月在金尚江律师的指导下,张雪夫妇到医院向张雪的主管医生沟通,医生在张雪的出院诊断意见书注明“X光与核磁共振易引发胎儿畸形,医院经过妇产科医生会诊,向张艳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张艳选择流产手术。张雪出院后,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了后期治疗、三期(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等鉴定。
金尚江律师到XX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王艳与保险公司赔偿张雪各项费用共计61438.22元(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案件进程:
在案件诉至法院后,律师围绕各项索赔请求,周密地组织证据。2011年10月10日,XX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及代理律师参与诉讼。合议庭就本案原告主张诉讼请求,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历来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精神抚慰金是否在本案中适用的问题上,被告方坚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造成被侵权方死亡或伤残,才支持精神抚慰金,坚持认为本案不应支持原告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各持己见。金尚江律师从法理上、情理上及法庭辩论环节,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刻阐述。
关于原告精神抚慰金问题的发言: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足部骨折,延安医院和云南省中医院两家三级甲等医院遵循治疗常规对原告进行了必要的X光、MRI等检查,而这些检查均为骨科诊断必须进行的仪器检查,经云南省中医院妇科会诊医学建议认为:上述检查可能会导致胎儿畸形等不良状况,建议原告中止妊娠。原告遵循医学检验选择终止妊娠,是为了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交通事故造成骨外伤,必须要经X光医学仪器的检查,X光的检查时医院向原告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直接原因,虽然本次交通事故在碰撞过程中并未直接造成胎儿流产,但是却间接地造成了原告迫不得已选择终止妊娠,由此可见本次交通事故与原告的终止妊娠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终止妊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原告在此次事故之前已做过两次流产,本次流产为第三次,有医学常识的都知道人流后很可能引发慢性盆腔炎、月经失调、继发不孕、子宫内膜异位等妇科疾病,还可能导致原告今后出现习惯性流产。
一个新生命的诞生本可为这个家庭带来无穷的欢乐,但原告及家属听到这个消息,只能作出艰难的抉择,必须面对身心的双重创伤。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打击,特别是作为一个女人、作为妻子更是承受着精神和肉体无比巨大的压力和痛苦,并承担着以后可能会面临再次流产、不孕等可怕后果。鉴于这些原因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更加主张在对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判决结果:
本案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审理,并与2011年11月9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历时70天,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1381.22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中精神抚慰金30000元的主张与人民法院5000元的判决结果,常人视之,差距甚大。实际上,3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完全是出于法律技术上的考虑,若诉讼请求只提五千或一万,则会给法官造成原告方期望值过低的认识,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又从何而来呢?当然,作为张雪夫妇代理律师,我们也应该感谢本案法官没有硬套法条,真正地做到了人性化裁判。
但是本次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从无到有,或许能给伤者带来几分安慰,但给张雪夫妇带来的伤痛,是不能用人民币来衡量和弥补的,作为人身损害专业律师,在此也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过低的现状表示遗憾。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遇到非常规侵权案件时,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应站在多个角度,从事件的现象中抽丝剥茧,逐一分析与案件有关的每一个细节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认真剖析。力求接近真相,并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才是律师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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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金尚江
  • 执业律所:云南典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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