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是北京S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准备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注册成立后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网络工程、仪器仪表生产等业务,公司股东共4人,其中原告任监事,T任董事长、经理及法定代表人,C与W任董事。
2010年初,原告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经理为C。C实际控制了原告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及业务机密。 2010年下半年,C一人出资设立了北京Z公司,公司类型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原告公司完全相同的业务。原告公司其他股东当时不知情。
2011年初,原告及公司其他股东发现二被告(C与Z)在网站上发布了大量侵权虚假信息,对原告公司的经济利益、企业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和损害。此外,被告C凭其任原告公司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利用手中掌握的原告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客户信息,将原告公司的重大合同及经济往来关系全部转移至Z公司,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给原告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原告及其他股东欲注销原告公司防止利益全部被被告侵占,但因无法办理工商手续而受阻。
原告与公司另一股东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行为而给原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希望在最短时间内可以注销原告公司,以防止被告的侵权造成更多的损害,同时有助于厘清各股东之间及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更多的损害发生。
原告公司共4名自然人股东,几乎每一位股东都分别另外合作出资注册了有限公司,各公司之间股权结构交错,业务关联复杂。原告公司是所有这几个公司中历史最悠久的,资质、产品形态、业内口碑等最出色,但因为被告的侵害,原告公司基本已逐渐趋于无业务状态。
原告及另一股东希望追究被告的责任,主要在于被告的行为超出了任何一个股东另设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将对原告公司实力的依靠变为了赤裸裸的掠夺。这种掠夺式的发展将使其他所有股东及公司面临困境。原告一方面希望追究被告责任,并尽早注销原告公司,另一方面不希望对其他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本案起诉不能以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为由,因为不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无一例外涉及竞业禁止,贸然诉讼会导致几位股东、几家公司混战的局面。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发生,要着眼于被告明显不同于其他股东的行为入手,使被告无法以同样理由起诉其他股东,如被告以竞业禁止的理由起诉其他股东,则有本诉在前,其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重,这是对被告不敢贸然起诉最好的牵制。在与原告充分磋商相关情况后,取得一致意见: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C及其公司Z。
做好诉前准备:
由公司监事(即原告)以监事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须有法定前置程序;
明确原、被告公司注册信息,包括股东构成、出资比例等;
了解原、被告公司网站内容,以确定是否做公证,明确公证内容;
明确原告公司网站域名的权属;
落实原告公司有关证书及资质的情况;
落实原告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客户回款记录,以明确客户流失情况及回款被窃取情况;
落实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的税务信息,以明确查出被告经营收入与原告经营状况急转直下是否存在正相关性。
采取相应诉讼措施。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案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虽赔偿额较诉讼请求小,但原告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