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来源:喻映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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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年,XX经营部作为承包方与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后XX经营部经营者李某与赵某签订了《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张某是赵某雇佣的人。2013年张某在从事外墙粉刷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后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XX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8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2013年张某受伤时与XX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经营部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和XX经营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2013年张某受伤时与XX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XX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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