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雨民初宇第2620号
原告李锦,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
源市桥头河镇龙湾村下洞组。
法定代理人卢芝莲,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
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龙湾村下洞组。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书鑫,男,l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
雨花区书鑫铝塑门宙加工店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
县新民乡白田村彭家自然村l7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白
沙湾家园A3栋401房。
本院于2011年10月25目受理了原告李锦(以下简称原告)
诉被告徐书鑫(以下简称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邓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12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铝合金加工制作时,
被溅出的铁屑剌入左眼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球芽
透伤.角膜牟透伤,外伤性白内障、眼内异物、视网膜挫伤,2011
年1月5日出院。2 011年4月2 7日,原告遵医嘱又重新在爱尔
眼科进行住院治疗,并于4月30日在局麻醉下施左眼第二期人工
晶体悬吊术,2011年5月6日出院;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原告
构成9级伤残。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
诉讼,请求依法判央: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15 5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书鑫支付原告车锦赔偿款51 0 0 0元,此款由被告
徐书鑫干2 012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李锦l o o00元,于201 2
年2月7日前支付原告李锦41 000元;
二.原告李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本集受理费7 5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李
锦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