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林律师

王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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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

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征收的区别

来源:王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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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8日某区人民政府向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交沈《某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对某区凌云街地块实施储备的函》,商请该局对凌云街地块实施收储。2013年8月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批准土地储备供应项目方案的决定》,决定审查批准了凌云街地块的土地储备项目,该地块由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储备主体实施储备。2013年9月10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某区凌云地区旧城区实施房屋征收。一、房屋征收范围……。”王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有其承包的集体土地、房屋和自建房屋,王某对上述征收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王某承包和自建房屋所涉地块,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已有部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法院认为:

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问题。

其一,因征收地块范围内土地性质包括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活动,适用该条例。为了确保集体土地上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中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但某区政府没有证据证明涉诉集体土地已被征收,故区政府提出对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参照上述条例执行的主张不成立。

其二,某区政府主张涉案地块已经得到土地储备批准、其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合法,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区政府未提供涉案集体土地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证据,故某区政府该主张本院亦无法支持。

综上,某区政府无权针对涉案集体土地部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且该决定程序违法,王某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本应予以支持。但因被诉征收决定已经实际实施且有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撤销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将会使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应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违法,并由某区政府针对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问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评  析:

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不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某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权并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是,某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该处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故某区政府直接征收该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该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但对该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其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未予安置补偿而现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情形。本案中,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故某区政府在涉案集体土地征收经批准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其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中直接确定涉案区块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与安置,不当。故某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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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振林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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