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林律师

王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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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

动产质押合同实践运用分析

来源:王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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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任XX、李XX与内蒙古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0XX日,内蒙古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XX、于XX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XXX万元,借款时间为2010XX日至2011XX日,利率为月息17‰,并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计算方式为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并将该《借款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同时,内蒙古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任XX、李XX签订《保证合同》及《保证人承诺书》,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此后,张XX、于XX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经内蒙古XX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要,归还部分借款XX万元后,剩余借款一直没有归还。



2012XX日,内蒙古XX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XXX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中出具《情况说明》中表述:借款人张XX,抵押物之一,XXX轿车4663CC越野车一辆,已于2011XX日将车辆及车辆手续全部领走,现已无法查证。借款人张XX为内蒙古XX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货物进口证明书》一份、《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一份、《车辆一致性证书》一份、购车发票六张,均为原件【车辆价值200多万元】。期间,于XX之子张XX将位于呼和浩特市XX小区185.14平方米,价值98万元多元的商品房作为其父的债务担保,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一份【该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仅仅将购房合同和房屋买卖收款收据原件交付给了内蒙古XX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张XX2012XX日发生车祸死亡;于XX因其他事由犯罪被关押在XX女子监狱服刑。



内蒙古XX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申请执行后,将任XX、李XX财产查封并处置。



XX、李XX以该执行的债权文书严重侵害合法利益为由,提起诉讼。经(2013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后,任XX、李XX不服提起上诉,经(2014X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XX、李XX不服生效判决,继续申诉,经(2013X民申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指令XXXX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后,XXXX人民法院仍以(2014)X民再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14X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XX、李XX继续申请抗诉,内蒙古自治区XXX检察院作出X检民监(201515XXXXXXXXX23号民事抗诉书,内蒙古XX人民法院X立一监字第XXXX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以上为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根据抗诉理由和车辆质押担保的效力,《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继续了认真梳理和论证后,按照质押物的特点,并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详尽论述了“不动产质押合同是否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观点。并根据《物权法》规定,提出却有理由的依据后,最终该案件以(2016)X民再字XX号,驳回内蒙古XX贷款有限公司请求任XX、李XX承担张XX、于XX剩余借款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王春林,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和与民商事合同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法律风险防控。现为该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部主任。主攻方向:民商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合同】,以及与民商事合同有关的经济犯罪风险防控,代理参加诉讼仲裁业务。



附:代理意见和证据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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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林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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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春林
  • 执业律所: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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