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旵明律师

陈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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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案辩护词

来源:陈旵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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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容留卖淫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胡**家属的委托,并经胡**的同意,指派本人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和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现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犯容留卖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作如下具体辩护:

一,虽然本案中几被害人是被强迫卖淫的,但被告人胡**对该事实不清楚,客观上也不能知道几个被害人是被强迫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认为被害人是自愿卖淫的,并且关键是被害人在“**宾馆”卖淫时客观上也是自愿的。

二,被告人胡**接到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去派出所协助了解情况时,即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反应有关情况,虽然不构成自首,但就其主动投案的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2011611日晚被告人虽然容留了金**在“**宾馆”一次,但该卖淫嫖娼活动在金**与嫖客说明是被他人骗来时,嫖客即主观上停止了嫖娼活动,客观上未发生卖淫、嫖娼的事实,具体到后来金**支付的所谓“嫖资”应作为不当得利由被告人予以返还为宜。本案是在嫖客知晓金**不是卖淫女时,即主动停止了嫖娼活动。所以被告人这一次虽然容留了金**,但不能被认定为容留卖淫。

四,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直到今天庭审,都积极认罪、悔罪。并且在被羁押期间积极主动揭发、举报其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应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五,虽然最高院没有制定关于本罪量刑指导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2009529日在人民法院报第5版案例指导栏公布了“三次容留卖淫不应认定情节严重”的案例,其他法院在审理认定该类案件时应当参照。上海市20001025日沪检发(2000122号刑事案件标准意见和2010年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指导意见都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指导意见,意见中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已经明确不再适用。辩护人认为,刑罚的适用在全国应该统一,这也是保障人权、维护刑法正确实施的应有举措。

认罪方面:被告人悔罪、认罪,并愿意积极承担罚金刑。

综合上述事实,我们认为被告人吴**所涉犯罪情节较轻,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因此我们请求对被告人胡**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考验。

 

辩护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陈旵明律师

办案小结: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容留卖淫情节严重,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本人担任上诉案二审辩护人。二审过程中经辩护人积极履行辩护职责,最终本案经(2012)池刑终字第00001号改判,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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