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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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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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支付一案

来源:王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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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曹**的法定代理人李**的委托,指派担任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当地物价上涨,原抚养费早已用完,现李**的收入金额已不足以让原告得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其生活陷入困境

   原告之母无固定工作,其收入平均在1500元左右,近两年以来,**县人均消费支出逐年上涨,原告之母个人收入水平难以平衡同期支出上涨水平。随着各项生活开支水平提高,原告之母在为保持原告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已经十分节约开支,无任何浪费及不当支出行为,但依旧生活较为拮据。

  二、被告在**承包工程项目,收入较稳定,收入相对较高,完全有能力给原告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被告20094月份支付原告生活费6万元,其时隔近4年之久,为原告购买奶粉、衣服、生活及医疗、上学早已用完。被告按照现在的收入为原告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标准计算,尚且不足被告收入的1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为原告尚小,需要进行特殊的照顾,原告之母比一般家庭对孩子的照顾要更为细致和费心。在原告的生长发育中需要更多的营养摄入,以保持身体状态良好,营养费的支出也是较多的。

  三、原告之母病在身进行多次手术,短期内原告之母需要照顾孩子不可能有时间工作。

   原告的抚养义务应由父母共同承担,但因原告之母有黄体破裂及胆囊结石并有急性胆囊炎等病症,分别在20091120日及20111029日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所以,短期内原告之母无法通过参加工作来改善生活水准,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理身体

  四、原告每年的生活花费,教育培训费用都在不断增加,需要被告也承担抚养费金额来支持。

  原告现就读于**县小**点幼儿园,其每月学费500元,保险费50元,生活费300元,车费120元,了孩子将来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原告为原告参加了英语学习班在假期参加奥数班,交纳学杂费等共计约1100余元;由于原告无固定住所,房租、水、电费用1500余元;租房的费用每年7200元。此外,还有诸多费用,例如,买衣服,看,日常花销等等,已经让原告之母倍感压力,被告作为原告之父,有义务帮助自己的孩子更加健康的生活和成长,对原告合理的要求应当予以抚育费上的支持。

   综上所述,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原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每月支付2000抚养费合情合理,合法公平,请法庭综合考虑,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王耀律师

                                   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 

                                   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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