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祥律师

赵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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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杨某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获缓刑案

来源:赵兴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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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79月,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西村村委会西村村民杨某、宜良县烟草公司职工赵某某与马龙县旧县镇红桥村委会梭罗湾村村民虎某某合伙做烟叶生意,虎某某负责在马龙收购烟叶交给杨某、赵某某,虎某某每公斤烟叶提取1元人民币作为酬劳,因杨某又独自找其他人收购烟叶,双方产生矛盾。虎某某将杨某的一辆牌号为云AFJ908的猎豹越野车扣留,同时向杨某索要了人民币5万元。200799日下午杨某向虎某某要回了被扣留的猎豹车及3万元人民币,还有2万元人民币被虎某某扣留,杨某对此事极为不满,并将车、款被扣之事电话告知了赵某某。20079923时许,赵某某从宜良县邀约了黄某某、张某、陈某某(批捕在逃)等30余人驾车携带木棒、钢管、马刀等工具到马龙县旧县小集镇找虎某某家要款,将虎某某家的卷帘门砸坏进入找人,虎某某在家听到声音后翻围墙逃脱,虎某某在逃脱中打电话报警并给本村的方某某、李某某,叫其邀约人员。旧县派出所于2007992308分接到县局110指令出警查处,赶到虎某某家将杨某传至派出所调查询问,并告知其他在场人员停止闹事、离开现场,返回宜良。赵某某等人在派出所干警离开后,又返回旧县小集镇。赵某某等人于20079100时许与方某某邀约的萨某某、何某某、保某某、马某某、马东某等10余人相遇,双方在马龙县旧县小集镇“小花园”处发生械斗。打斗中,赵某某被方某某、何某某砍伤并死亡,陈某某被砍伤臀部,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赵某某系右股动、静脉锐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办案经过及律师心得

    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后,其家属找到本网寻求法律帮助,本网律师依法接受了委托作为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质证,在全面深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指证的罪名无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所起作用属于轻微的、辅助的次要作用,属于参加者;

2、参与本案的宜良人不是杨某要约的、指使的;

3、杨某主观上没有聚众犯罪的故意;

4、杨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犯罪的行为;

5、杨某在本案中打电话的行为和到虎某某家的行为与小花园打架的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主观恶性较轻。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予被告人缓刑判决。 

三、案件结果

200862日,本案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经过律师的争取,被告人杨某最终免予牢狱之灾,其家属对此判决结果亦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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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兴祥
  • 执业律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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