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张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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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律师代理的王XX、任XX与四川省双流县一家具厂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用工方在三年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王XX、任XX知道后,要求厂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厂方不予理睬,王XX、任XX要求辞职,厂方同意辞职,以不发工资相威胁。在此种情况下,王XX、任XX报警,在警察的干预下,厂方任然不发工资。王XX、任XX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依法支持了双倍工资,但是没有支持三个月的法定补偿金。王XX、任XX依法向双流县法院起诉,双流县法院支持了三个月的法定赔偿金,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没有支持11个月的法定责任补偿金(双倍工资)。王XX、任XX依法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张英律师以人民法院不能够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一、二审法院不支持法定责任补偿金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一、本案有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2015)川民申字第567号和(2015)川民申字第544号民事裁定,开启了(2016)川民再审字第4号和(2016)川民再审字第3号再审提审程序,成功结案,维护了劳动者应当得到的法定责任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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