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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管办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作者:唐家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浏览量:0

 韩某在保险公司上班,自己有一辆昌河面包车,有一天路过长江路,发现前面一名女子特像自己认识的人,就将车停在女子跟前,结果发现认错人了。由于当时是在冬天,该女士正在打车,身边还有行李。韩某提出送该女子去目的地。于是就帮女士把行李拿上车,正准备走时,车前突然出现一辆桑塔纳车挡住去路,下来三个人,把韩某和那名女士隔离开,韩某在自己车上,那名女士在桑塔纳车上。这时三人说自己是客运统管办的工作人员,说韩某非法营运,给韩某做了调查笔录,韩某当时就反驳说自己是免费送人没有非法营运车辆。后来车辆被扣留了,要罚韩某30000元。韩某不服要求提出听证。在听证会上客运统管办出示了韩某所载乘客女士的证人证言,但是证人没有出庭参加质证。最终客运统管办还是处罚了韩某30000元人民币,韩某当时的昌河面包还不足30000元市值。

     韩某一纸诉状将客运统管办告上新市区人民法院,称客运统管办处罚依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一审法院作出了变更处罚的判决,将30000元处罚降低为5000元。

     韩某还是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作为韩某的二审代理律师着重从处罚依据上下了一番功夫。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该案处罚韩某3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严重不足。1、韩某自己不认可非法营运的事实。2、证人证言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并且证人没有留下任何可以联系的电话,住址,邮箱,身份证号码。3、统管办自己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证人证言。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处罚依据不足。经过努力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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