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家春律师
185-9971-5858
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
16501*********672
1036181314@qq.com
乌鲁木齐市西虹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2201室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统管办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作者:唐家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浏览量:0
韩某一纸诉状将客运统管办告上新市区人民法院,称客运统管办处罚依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一审法院作出了变更处罚的判决,将30000元处罚降低为5000元。
韩某还是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作为韩某的二审代理律师着重从处罚依据上下了一番功夫。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该案处罚韩某3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严重不足。1、韩某自己不认可非法营运的事实。2、证人证言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并且证人没有留下任何可以联系的电话,住址,邮箱,身份证号码。3、统管办自己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证人证言。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处罚依据不足。经过努力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30000元的行政处罚。